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簡字第25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苗簡字第250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傳安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39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傳安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2 項。
(二)刑法第234 條第1 項、第5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3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