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5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易字第357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蔣何興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451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14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5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張珮玲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蔣何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蔣何興知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3 年12月6 日21時許,在苗栗縣苗栗市○○里00鄰○○00○0 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上燒烤後吸食所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接受警詢時,主動供出前揭未發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而自首。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