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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柳章峰許蓓雯紀雅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9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枝生

具 保 人 余秋蘭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王枝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秋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枝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諭知限制住居在苗栗縣後龍鎮○○里0 鄰○○路000 號,並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 萬元,由具保人余秋蘭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限制住居切結書、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查。

三、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且依法命警拘提未獲,有卷附送達證書及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函暨拘提報告書可佐,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無訛。

四、具保人分別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1日送達本院同年9 月9 日準備程序傳票,復於104 年9 月14日送達本院同年10月6 日審理程序傳票,並註記「請督促被告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等語,此有本院送達證書2 份在卷可徵。則本件具保人經合法通知後未督促被告到庭,可徵具保人未履行其督促被告到庭之義務。

五、綜上所述,本件具保人未履行督促被告到庭義務,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許蓓雯

法 官 紀雅惠

書記官 高雙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9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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