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9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枝生
具 保 人 余秋蘭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王枝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秋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枝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諭知限制住居在苗栗縣後龍鎮○○里0 鄰○○路000 號,並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 萬元,由具保人余秋蘭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限制住居切結書、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查。
三、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且依法命警拘提未獲,有卷附送達證書及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函暨拘提報告書可佐,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無訛。
四、具保人分別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1日送達本院同年9 月9 日準備程序傳票,復於104 年9 月14日送達本院同年10月6 日審理程序傳票,並註記「請督促被告到庭,否則沒入保證金」等語,此有本院送達證書2 份在卷可徵。則本件具保人經合法通知後未督促被告到庭,可徵具保人未履行其督促被告到庭之義務。
五、綜上所述,本件具保人未履行督促被告到庭義務,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