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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柳章峰柳章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訴字第142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耀航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13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10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2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耀航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含袋重零點陸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陳耀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89年12月29日出所,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9年12月28日以89年度毒偵字第24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上開觀察、勒戒未收其實效,陳耀航於該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1年9 月13日出所,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1年9 月16日以91年度毒偵字第59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陳耀航仍未戒除毒癮,復因施用及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4 月、4月、3 月確定後,再經本院於101 年12月28日以101 年度聲字第129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1 月,於102 年1 月8 日確定,入監服刑後,於102 年10月10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3 年12月17日下午2 時許,在其苗栗縣頭份鎮○○里○○路000 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未扣案)內,用打火機(未扣案)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同日下午3 時16分許,在其上開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未扣案)內,用同一個打火機點火燒烤吸取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員警,於103 年12月18日凌晨2 時55分許,在苗栗縣頭份鎮○○路000 號前,盤查形跡可疑之陳耀航,陳耀航在警方尚未發覺前,主動將其身上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各含袋重為0.46克及0.23公克,合計含袋重0.69公克),交給警方予以扣案,並向警方坦承其有上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而自首,警方徵得陳耀航同意後,對其採尿送驗結果,其尿液除呈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外,同時呈有鴉片類之代謝物嗎啡陽性反應,警方始發現陳耀航另有上開施用海洛因之犯行。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書記官 黃雅琦

檢察官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2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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