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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97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賴映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97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莉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1 月18日所為之105 年度易字第979 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莉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莉華因不服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979號判決而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僅稱:理由補提等語,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有卷附提出聲請上訴(理由補提)狀可憑。揆諸前開規定,本院爰定期命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映岑

書記官 楊佳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979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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