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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0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楊清益陳茂榮林卉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01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連峯其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合議庭於中華民國106 年1 月10日105 年度簡上字第101 號第二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953 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案號:105 年度苗簡字第932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法院,而簡易案件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 編第1 章、第2 章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因上述規定未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 編第3 章上訴第三審之規定,因而簡易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再提起上訴,換言之,簡易案件之終審法院為地方法院合議庭。次按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上訴,此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2 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連峯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毒偵字第953 號),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9日以105 年度苗簡字第932 號判決判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於106 年1 月10日以105 年度簡上字第101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與說明,本案於本院第二審宣示判決時,即對外發生效力並告確定,不得再行上訴,是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101 號判決聲明上訴,係對不得上訴之判決提起上訴,於法即有未合,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楊清益

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林卉聆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魏美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01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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