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42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429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即
- 受刑人
- 林志彥
具 保 人 林國成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即受刑人肇事逃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11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故被告若因他案受羈押、在監執行或經緝獲歸案,即不得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17號、100 年度台非字第100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被告即受刑人林志彥業於民國105 年12月12日經緝獲歸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以被告逃匿為由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聲請人本件沒入保證金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