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5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56號
105年度訴字第107號
105年度訴字第127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高俊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4294
號、第4610號)及追加起訴(105 年度偵字第386 號、第387 號
、第1166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
院合議庭乃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判
決如下:
主文
高俊傑犯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高俊傑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黃」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意聯絡,由「小黃」以高俊傑提供不知情之同事許雅涵向合庫金庫銀行頭份分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暨不知情之母親朱素貞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竹北分行所申辦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許雅涵及朱素貞部分業據
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1 支,且告知其所申設電子郵件信箱bluebalance20@gmail .com(起訴書誤載為bluebluebalance20@gmail .com),分別以附表所示方式,對余俊億、李冠輝、陳柏蒼、周鵬耀、賴瑞騰、張家鐘、黃建彰施以詐術,致余俊億等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轉入上開銀戶帳戶內。迨前揭款項入帳後,高俊傑隨即以持提款卡操作自動櫃員機之方式,將前揭款項轉出及提領殆盡。嗣余俊億等人事後均查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而悉上情。
二、案經余俊億、李冠輝、陳柏蒼、周鵬耀、賴瑞騰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暨由該署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高俊傑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條至第170 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且被告對於卷內之各項證據,均同意本院作為認定事實之憑證,故卷內所列各項證據,自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據證人即被害人許雅涵、朱素貞於警詢或偵訊證述,暨告訴人余俊億、李冠輝、陳柏蒼、蔡鈿彬、周鵬耀、賴瑞騰及被害人張家鐘、黃建彰等人於警詢指述明確(相關被告自白、證人證述之頁碼,詳見附表一至附表三「證據清單」欄所載),復有證人許雅涵與被告使用LINE通話軟體對話紀錄影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WEB ATM 交易明細1 紙、合作金庫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 紙、證人李冠輝與詐騙集團成員使用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影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證人陳柏蒼所有永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 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拍賣網頁影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影本、拍賣網頁影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 紙、拍賣網頁影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 紙、證人賴瑞騰與詐騙集團成員使用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影本、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埔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南投縣埔里分局埔里所刑案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埔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對帳單、證人張家鐘與詐騙集團使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簡訊連絡翻拍照片共56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1 紙、證人黃建彰與詐騙集團成員使用露天拍賣網站悄悄話功能對話紀錄影本、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等附卷足參(相關證據頁碼詳如附表一至三「證據清單」欄),堪認被告於審理時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435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如就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已參與實施即屬共同正犯(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參照)。本件雖係綽號「小黃」之成年男子負責實行詐術,但被告既已提供被害人許雅涵向合庫金庫銀行頭份分行申辦之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款卡及密碼,暨被害人朱素貞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竹北分行所申辦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併交付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各1 支,且告知其所申設電子郵件信箱「bluebalance20@gmail .com」,並負責提領及交付款項予「小黃」,顯已參與犯罪構要件之實施;被告縱係因積欠綽號「小黃」之人之金錢,受其要求始共同為之;然該人既未有對被告為強暴、脅迫之情事,可認被告應有意思決定之自由,而被告既除提供相關帳號之外,復參與詐得金錢之提領及交付,已就構成犯罪事實之一部參與實施,不論其動機為何,均已屬共同正犯;依前開說明,其對本件詐欺取財犯行,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當應負共同正犯之責任。
㈡查本案詐欺手法係在不特定多數人可得瀏覽之拍賣網站刊登販售電動遊戲機、腳踏車等物品之不實訊息,吸引買家應買,有前揭拍賣網站拍賣網頁截圖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自屬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無訛。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與綽號「小黃」之人成年男子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負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共8 次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與綽號「小黃」成年男子共同以拍賣網站刊登不實販售商品訊息之方式,向告訴人及被害人詐取錢財,對其等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經濟秩序、交易信賴均生危害,當屬可議,併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分工及詐取錢財之數額,與偵審程序均坦承犯行、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損失之犯後態度,暨自承係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尚有雙親需照顧扶養之生活狀況,與告訴人及被害人對於刑度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至三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審酌本案犯行之次數、時間間隔及犯案類型、總計詐取金額等情,暨前因涉犯同類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5 年1 月5 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之前案紀錄等節,酌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 年10月,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第28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振倫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欣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105年度易字第156號起訴部分)】
┌─┬────┬─────┬──────────┬─────┬───────┬───────────────┐
│編│告訴人/ │轉帳時間 │詐欺方式 │轉帳金額 │罪名及應處刑罰│證據清單 │
│號│被害人 │ │ │(新臺幣)│ │ │
├─┼────┼─────┼──────────┼─────┼───────┼───────────────┤
│①│余俊憶 │104 年6 月│「小黃」在露天拍賣網│9,600 元 │高俊傑共同犯以│①被告高俊傑偵查中自白(偵字42│
│ │ │24日19時58│站以用戶cloudie53011│ │網際網路對公眾│ 94號卷第70頁)、審理時自白(│
│ │ │分許 │號帳號刊登販售XBOX │ │散布而詐欺取財│ 本院易156 號卷第25頁背面、第│
│ │ │ │ONE 電動遊戲機之不實│ │罪,處有期徒刑│ 39頁)。 │
│ │ │ │訊息,適余俊憶上網瀏│ │壹年肆月。 │②證人許雅涵警詢筆錄(偵字4294│
│ │ │ │覽前揭訊息,陷於錯誤│ │ │ 號卷第12-16 頁)、偵訊筆錄(│
│ │ │ │而應買,並於左列時間│ │ │ 偵字4294號卷第49頁)。 │
│ │ │ │,在彰化縣大村鄉山腳│ │ │③證人余俊憶警詢筆錄(偵字4294│
│ │ │ │路47之20號5 樓5B2 室│ │ │ 號卷第17-18 頁)。 │
│ │ │ │,利用網路郵局ATM 轉│ │ │④證人許雅涵與被告高俊傑使用LI│
│ │ │ │帳9,600 元,至高俊傑│ │ │ NE通話軟體對話紀錄影本(偵字│
│ │ │ │提供予「小黃」使用之│ │ │ 4294號卷第58-67 頁)。 │
│ │ │ │許雅涵向合作金庫銀行│ │ │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WEB ATM │
│ │ │ │頭份分行申辦之帳號00│ │ │ 交易明細1 紙(偵字4294號卷第│
│ │ │ │0-0000000000000 號帳│ │ │ 20頁)。 │
│ │ │ │戶內。嗣「小黃」再要│ │ │⑥合作金庫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6-│
│ │ │ │求高俊傑於同日在頭份│ │ │ 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某處ATM 持上開帳戶提│ │ │ 表(偵字4294號卷第31頁)。 │
│ │ │ │款卡,將余俊億所匯入│ │ │⑦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
│ │ │ │款項提領一空。 │ │ │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42│
│ │ │ │ │ │ │ 94號卷第21頁)。 │
│ │ │ │ │ │ │⑧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
│ │ │ │ │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偵│
│ │ │ │ │ │ │ 字4294號卷第22頁)。 │
│ │ │ │ │ │ │⑨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村上派出│
│ │ │ │ │ │ │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 │ │ │ │ 式表(偵字4294號卷第23頁)。│
│ │ │ │ │ │ │⑩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 │ │ │ (偵字4294號卷第24頁)。 │
├─┼────┼─────┼──────────┼─────┼───────┼───────────────┤
│②│李冠輝 │104 年6 月│「小黃」在露天拍賣網│15,000元 │高俊傑共同犯以│①被告高俊傑偵查中自白(偵字42│
│ │ │26日20時52│站以用戶cloudie53011│ │網際網路對公眾│ 94號卷第70頁)、審理時自白(│
│ │ │分許 │號帳號刊登販售技嘉品│ │散布而詐欺取財│ 本院易156 號卷第25頁背面、第│
│ │ │(起訴書誤│牌、型號P27K二手筆記│ │罪,處有期徒刑│ 39頁)。 │
│ │ │載為104 年│型電腦之不實訊息,適│ │壹年肆月。 │②證人許雅涵警詢筆錄(偵字4610│
│ │ │6 月25日20│李冠輝上網瀏覽前揭訊│ │ │ 號卷第13-17 頁)、偵訊筆錄(│
│ │ │時52分許)│息,陷於錯誤而應買,│ │ │ 偵字4294號卷第49頁)。 │
│ │ │ │並於左列時間,在新北│ │ │③證人李冠輝警詢筆錄(偵字4610│
│ │ │ │市○○區○○街000 號│ │ │ 號卷第18-20 頁)。 │
│ │ │ │全家便利超商內,以操│ │ │④證人許雅涵與被告高俊傑使用LI│
│ │ │ │作ATM 方式轉帳15,000│ │ │ 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影本(偵字│
│ │ │ │元,至高俊傑提供予「│ │ │ 4294號卷第58-67 頁 )。 │
│ │ │ │小黃」使用之許雅涵向│ │ │⑤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合作金庫銀行頭份分行│ │ │ 細1 紙(偵字4610號卷第23頁)│
│ │ │ │申辦之帳號000-000000│ │ │ 。 │
│ │ │ │0000000 號帳戶內。嗣│ │ │⑥合作金庫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6-│
│ │ │ │「小黃」再要求高俊傑│ │ │ 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
│ │ │ │於同日在頭份某處ATM │ │ │ 表(偵字4610號第45頁)。 │
│ │ │ │持上開帳戶提款卡,將│ │ │⑦證人李冠輝與詐騙集團成員使用│
│ │ │ │李冠輝所匯入款項提領│ │ │ 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影本(偵│
│ │ │ │一空。 │ │ │ 字4610號卷第25-33 頁)。 │
│ │ │ │ │ │ │⑧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
│ │ │ │ │ │ │ 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 │ 偵字4610號卷第34頁)。 │
│ │ │ │ │ │ │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
│ │ │ │ │ │ │ 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 │ │ │ 單(偵字4610號卷第35頁)。 │
│ │ │ │ │ │ │⑩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中興│
│ │ │ │ │ │ │ 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 │ │ 簡便格式表(偵字4610號卷第36│
│ │ │ │ │ │ │ 頁)。 │
│ │ │ │ │ │ │⑪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
│ │ │ │ │ │ │ 4610號卷第37頁)。 │
│ │ │ │ │ │ │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 │ │ │ (偵字4610號卷第38頁)。 │
└─┴────┴─────┴──────────┴─────┴───────┴───────────────┘
【附表二(105年度訴字第107號起訴部分)】
┌─┬────┬─────┬──────────┬─────┬───────┬───────────────┐
│編│告訴人/ │轉帳時間 │詐欺方式 │轉帳金額 │罪名及應處刑罰│證據清單 │
│號│被害人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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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陳柏蒼 │103 年8 月│「小黃」在YAHOO 拍賣│18,000 元 │高俊傑共同犯以│①被告高俊傑偵查中自白(偵字43│
│ │ │14日19時48│網站以用戶Z000000000│ │網際網路對公眾│ 77號卷第45-46 頁)、審理時自│
│ │ │分許 │2 號帳號刊登販售捷安│ │散布而詐欺取財│ 白(本院易156 號卷第25頁背面│
│ │ │ │特腳踏車之不實訊息,│ │罪,處有期徒刑│ 、第39頁)。 │
│ │ │ │適陳柏蒼上網瀏覽前揭│ │壹年肆月。 │②證人朱素貞偵訊筆錄(偵字4377│
│ │ │ │訊息,而與LINE通訊軟│ │ │ 號卷第39-40 頁)。 │
│ │ │ │體用戶Kittyitsme號帳│ │ │③證人陳柏蒼警詢筆錄(偵字4377│
│ │ │ │號聯繫後,陷於錯誤而│ │ │ 號卷第6-7 頁)。 │
│ │ │ │應買,並於左列時間,│ │ │④證人陳柏蒼所有永豐銀行帳號13│
│ │ │ │以操作ATM 之方式轉帳│ │ │ 000000000000號存摺影本(偵字│
│ │ │ │18,000元,至高俊傑提│ │ │ 4377號卷第11-12 頁)。 │
│ │ │ │供予「小黃」使用之朱│ │ │⑤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 │
│ │ │ │素貞向中華郵政股份有│ │ │ 紙(偵字4377號卷第13頁)。 │
│ │ │ │限公司竹南郵局申辦之│ │ │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南郵局│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
│ │ │ │帳戶內。嗣「小黃」再│ │ │ 明細表(偵字4377號第28頁)。│
│ │ │ │要求高俊傑持上開帳戶│ │ │⑦拍賣網頁影本(偵字4377號卷第│
│ │ │ │提款卡,將陳柏蒼所轉│ │ │ 14-16 頁)。 │
│ │ │ │帳款項提領出來並交付│ │ │⑧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洲│
│ │ │ │予「小黃」。 │ │ │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
│ │ │ │ │ │ │ 字4377號卷第17頁)。 │
│ │ │ │ │ │ │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洲│
│ │ │ │ │ │ │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偵字4377號卷第18頁)。 │
│ │ │ │ │ │ │⑩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洲│
│ │ │ │ │ │ │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 便格式表(偵字4377號卷第19 │
│ │ │ │ │ │ │ 頁)。 │
│ │ │ │ │ │ │⑪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
│ │ │ │ │ │ │ 4377號卷第20頁)。 │
│ │ │ │ │ │ │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 │ │ │ (偵字4377號卷第21頁)。 │
├─┼────┼─────┼──────────┼─────┼───────┼───────────────┤
│②│蔡鈿彬 │103 年8 月│「小黃」在YAHOO 拍賣│36,000元 │高俊傑共同犯以│①被告高俊傑偵查中自白(偵字43│
│ │ │15日8 時52│網站以用戶Z000000000│ │網際網路對公眾│ 77號卷第45-46 頁)、審理時自│
│ │ │分許 │2 號帳號刊登販售捷安│ │散布而詐欺取財│ 白(本院易156 號卷第25頁背面│
│ │ │ │特腳踏車之不實訊息,│ │罪,處有期徒刑│ 、第39頁)。 │
│ │ │ │適蔡鈿彬上網瀏覽前揭│ │壹年陸月。 │②證人朱素貞偵訊筆錄(偵字4377│
│ │ │ │訊息,陷於錯誤而應買│ │ │ 號卷第39-40 頁)。 │
│ │ │ │,並於左列時間,以臨│ │ │③證人蔡鈿彬警詢筆錄(偵字4582│
│ │ │ │櫃匯款之方式匯款36,0│ │ │ 號卷第8-10頁)。 │
│ │ │ │00元,至高俊傑提供予│ │ │④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影本(偵字│
│ │ │ │「小黃」使用之朱素貞│ │ │ 4582號卷第12頁)。 │
│ │ │ │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 │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南郵局│
│ │ │ │司竹南郵局申辦之帳號│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明細表(偵字4582號卷第34頁)│
│ │ │ │內。嗣「小黃」再要求│ │ │ 。 │
│ │ │ │高俊傑持上開帳戶提款│ │ │⑥拍賣網頁影本(偵字4582號卷第│
│ │ │ │卡,將蔡鈿彬所匯入款│ │ │ 13-20 頁)。 │
│ │ │ │項提領出來並交付予「│ │ │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
│ │ │ │小黃」。 │ │ │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
│ │ │ │ │ │ │ 字4582號卷第21頁)。 │
│ │ │ │ │ │ │⑧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
│ │ │ │ │ │ │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偵字4582號卷第22頁)。 │
│ │ │ │ │ │ │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
│ │ │ │ │ │ │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 便格式表(偵字4582號卷第23頁│
│ │ │ │ │ │ │ )。 │
│ │ │ │ │ │ │⑩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
│ │ │ │ │ │ │ 4582號卷第25頁)。 │
│ │ │ │ │ │ │⑪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 │ │ │ (偵字4582號卷第2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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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周鵬耀 │103 年8 月│「小黃」在YAHOO 拍賣│18,200元 │高俊傑共同犯以│①被告高俊傑偵查中自白(偵字43│
│ │ │17日22時57│網站以用戶Z000000000│ │網際網路對公眾│ 77號卷第45-46 頁)、審理時自│
│ │ │分許 │2 號帳號刊登販售捷安│ │散布而詐欺取財│ 白(本院易156 號卷第25頁背面│
│ │ │ │特腳踏車之不實訊息,│ │罪,處有期徒刑│ 、第39頁)。 │
│ │ │ │適周鵬耀上網瀏覽前揭│ │壹年肆月。 │②證人朱素貞偵訊筆錄(偵字4377│
│ │ │ │訊息,陷於錯誤而應買│ │ │ 號卷第39-40 頁)。 │
│ │ │ │,並於左列時間,在新│ │ │③證人周鵬耀警詢筆錄(偵字5182│
│ │ │ │北市○○區○○路00號│ │ │ 號卷第8-9 頁)、偵訊筆錄(偵│
│ │ │ │中國信託銀行,以操作│ │ │ 字5181號卷第51頁)。 │
│ │ │ │ATM 之方式轉帳18,200│ │ │④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元,至高俊傑提供予「│ │ │ 細1 紙(偵字5182號卷第13頁)│
│ │ │ │小黃」使用之朱素貞向│ │ │ 。 │
│ │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 │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南郵局│
│ │ │ │竹南郵局申辦之帳號02│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明細表(偵字5182號卷第32頁)│
│ │ │ │。嗣「小黃」再要求高│ │ │ 。 │
│ │ │ │俊傑持上開帳戶提款卡│ │ │⑥拍賣網頁影本(偵字5182號卷第│
│ │ │ │,將周鵬耀所轉帳款項│ │ │ 14-17 頁)。 │
│ │ │ │提領出來並交付予「小│ │ │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
│ │ │ │黃」。 │ │ │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
│ │ │ │ │ │ │ 字5182號卷第18頁)。 │
│ │ │ │ │ │ │⑧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
│ │ │ │ │ │ │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偵字5182號卷第19頁)。 │
│ │ │ │ │ │ │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
│ │ │ │ │ │ │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 便格式表(偵字5182號卷第20頁│
│ │ │ │ │ │ │ )。 │
│ │ │ │ │ │ │⑩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
│ │ │ │ │ │ │ 5182號卷第21頁)。 │
│ │ │ │ │ │ │⑪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 │ │ │ (偵字5182號卷第22-2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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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賴瑞騰 │103 年8 月│「小黃」在YAHOO 拍賣│18,000元 │高俊傑共同犯以│①被告高俊傑偵查中自白(偵字43│
│ │ │分許 │2 號帳號刊登販售捷安│ │網際網路對公眾│ 77號卷第45-46 頁)、審理時自│
│ │ │ │特腳踏車之不實訊息,│ │散布而詐欺取財│ 白(本院易156 號卷第25頁背面│
│ │ │ │適賴瑞騰上網瀏覽前揭│ │罪,處有期徒刑│ 、第39頁)。 │
│ │ │ │訊息,而與LINE通訊軟│ │壹年肆月。 │②證人朱素貞偵訊筆錄(偵字4377│
│ │ │ │體用戶Kittyitsme號帳│ │ │ 號卷第39-40 頁)。 │
│ │ │ │號聯繫後,陷於錯誤而│ │ │③證人賴瑞騰警詢筆錄(偵字5181│
│ │ │ │應買,並於左列時間,│ │ │ 號卷第8-9 頁)。 │
│ │ │ │以操作ATM 之方式轉帳│ │ │④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 │
│ │ │ │18,000元,至高俊傑提│ │ │ 紙(偵字5181號卷第11頁)。 │
│ │ │ │供予「小黃」使用之朱│ │ │⑤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南郵局│
│ │ │ │素貞向中華郵政股份有│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
│ │ │ │限公司竹南郵局申辦之│ │ │ 明細表(偵字5181號卷第42頁)│
│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 │ │ 。 │
│ │ │ │帳戶內。嗣「小黃」再│ │ │⑥拍賣網頁影本(偵字5181號卷第│
│ │ │ │要求高俊傑持上開帳戶│ │ │ 12-14 頁)。 │
│ │ │ │提款卡,將賴瑞騰所轉│ │ │⑦證人賴瑞騰與詐騙集團成員使用│
│ │ │ │帳款項提領出來並交付│ │ │ 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影本(偵│
│ │ │ │予「小黃」。 │ │ │ 字5181號卷第15-28 頁)。 │
│ │ │ │ │ │ │⑧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埔里│
│ │ │ │ │ │ │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偵字5181號卷第29頁)。 │
│ │ │ │ │ │ │⑨南投縣埔里分局埔里所刑案紀錄│
│ │ │ │ │ │ │ 表(偵字5181號卷第30-31 頁)│
│ │ │ │ │ │ │ 。 │
│ │ │ │ │ │ │⑩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埔里│
│ │ │ │ │ │ │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 便格式表(偵字5181號卷第32- │
│ │ │ │ │ │ │ 33頁)。 │
│ │ │ │ │ │ │⑪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 │ │ │ (偵字5181號卷第3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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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105年度訴字第127號起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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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告訴人/ │轉帳時間 │詐欺方式 │轉帳金額 │罪名及應處刑罰│證據清單 │
│號│被害人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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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張家鐘 │104 年2 月│「小黃」在露天拍賣網│28,168 元 │高俊傑共同犯以│①被告高俊傑偵查中自白(偵字35│
│ │ │16日13時48│站以用戶qqbalance 號│ │網際網路對公眾│ 69號卷第51-52 頁、第56-59 頁│
│ │ │分許 │帳號刊登販售腳踏車之│ │散布而詐欺取財│ 、第73頁)、審理時自白(本院│
│ │ │ │不實訊息,適張家鐘上│ │罪,處有期徒刑│ 易156 號卷第25頁背面、第39頁│
│ │ │ │網瀏覽前揭訊息,陷於│ │壹年伍月。 │ )。 │
│ │ │ │錯誤而應買,並於左列│ │ │②證人朱素貞警詢筆錄(偵字3569│
│ │ │ │時間,在高雄市仁武區│ │ │ 號卷第8-10頁)、偵訊筆錄(偵│
│ │ │ │八卦里八德南路382 號│ │ │ 字3569號卷第50-52 頁、第58頁│
│ │ │ │1 樓7-11超商內,以操│ │ │ 背面)。 │
│ │ │ │作中國信託銀行ATM 之│ │ │③證人張家鐘警詢筆錄(偵字3569│
│ │ │ │方式轉帳28,168元,至│ │ │ 號卷第12-13 頁)、偵訊筆錄(│
│ │ │ │高俊傑提供予「小黃」│ │ │ 偵字3569號偵查卷第58頁)。 │
│ │ │ │使用之朱素貞向國泰世│ │ │④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 │ │ │華商業銀行竹北分行申│ │ │ 細1 紙(偵字3569號卷第14頁)│
│ │ │ │辦之帳號000-00000000│ │ │ 。 │
│ │ │ │2476號帳戶內。嗣再由│ │ │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帳號│
│ │ │ │高俊傑持上開帳戶提款│ │ │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對帳單│
│ │ │ │卡將張家鐘前開轉帳款│ │ │ (偵字3569號卷第35頁)。 │
│ │ │ │項提領出來並交付予「│ │ │⑥證人張家鐘與詐騙集團使用門號│
│ │ │ │小黃」。 │ │ │ 0000000000、0000000000號簡訊│
│ │ │ │ │ │ │ 連絡翻拍照片共56張(偵字3569│
│ │ │ │ │ │ │ 號卷第16-18 頁)。 │
│ │ │ │ │ │ │⑦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
│ │ │ │ │ │ │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 │ │ (偵字3569號卷第19頁)。 │
│ │ │ │ │ │ │⑧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 │ │ │ (偵字3569號卷第20-21 頁)。│
│ │ │ │ │ │ │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仁武│
│ │ │ │ │ │ │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 便格式表(偵字3569號卷第22頁│
│ │ │ │ │ │ │ )。 │
│ │ │ │ │ │ │⑩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
│ │ │ │ │ │ │ 3569號卷第23-25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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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黃建彰 │104 年2 月│「小黃」在露天拍賣網│22,000元 │高俊傑共同犯以│①被告高俊傑偵查中自白(偵字35│
│ │ │19日22時19│站以用戶qqbalance 號│ │網際網路對公眾│ 69號卷第51-52 頁、第56-59 頁│
│ │ │分許 │帳號刊登販售腳踏車之│ │散布而詐欺取財│ 、第73頁)、審理時自白(本院│
│ │ │ │不實訊息,適黃建彰上│ │罪,處有期徒刑│ 易156 號卷第25頁背面、第39頁│
│ │ │ │網瀏覽前揭訊息,陷於│ │壹年伍月。 │ )。 │
│ │ │ │錯誤而應買,並於左列│ │ │②證人朱素貞警詢筆錄(偵字3569│
│ │ │ │時間,在臺南市安南區│ │ │ 號卷第8-10頁)、偵訊筆錄(偵│
│ │ │ │安中路一段622 巷88弄│ │ │ 字3569號卷第50-52 頁、第58頁│
│ │ │ │16號住處,上網以操作│ │ │ 背面)。 │
│ │ │ │中華郵政WebATM之方式│ │ │③證人黃建彰警詢筆錄(偵字3569│
│ │ │ │轉帳22,000元,至高俊│ │ │ 號卷第26頁)、偵訊筆錄(偵字│
│ │ │ │傑提供予「小黃」使用│ │ │ 3569號卷第44頁)。 │
│ │ │ │之朱素貞向國泰世華商│ │ │④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1 紙│
│ │ │ │業銀行竹北分行申辦之│ │ │ (偵字4569號卷第27頁)。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 │ │⑤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竹北分行帳號│
│ │ │ │號帳戶內。嗣再由高俊│ │ │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對帳單│
│ │ │ │傑持上開帳戶提款卡將│ │ │ (偵字3569號卷第36頁)。 │
│ │ │ │黃建彰前開轉帳款項提│ │ │⑥拍賣網頁影本(偵字3569號卷第│
│ │ │ │領出來並交付予「小黃│ │ │ 27頁背面至第28頁)。 │
│ │ │ │」。 │ │ │⑦證人黃建彰與詐騙集團成員使用│
│ │ │ │ │ │ │ 露天拍賣網站悄悄話功能對話紀│
│ │ │ │ │ │ │ 錄影本(偵字3569號卷第46頁)│
│ │ │ │ │ │ │ 。 │
│ │ │ │ │ │ │⑧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
│ │ │ │ │ │ │ 3569號卷第29-30 頁)。 │
│ │ │ │ │ │ │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 │ │ │ │ │ (偵字3569號卷第31頁)。 │
│ │ │ │ │ │ │⑩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中│
│ │ │ │ │ │ │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 │ │ 便格式表(偵字3569號卷第32頁│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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