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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魏宏安陳雅菡游欣怡

聲請人
張世榮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張文彬
法定代理人
張美璘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
相對人
林炳盛
即被告

上列原告因被告被訴本院105 年度交易字第15號過失致重傷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移送至本院民事庭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查聲請人即原告因系爭車禍受有損害,目前業已鑑定為輕度肢體障礙並領有殘障手冊,足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而有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縱本案刑事程序尚未終結,惟依法並非不得以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爰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等語。

二、按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503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者,限於刑事判決係有罪者,若係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則應駁回原告之訴,除非經原告聲請,始能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規定移送至民事庭,準此,若刑事程序尚未終結即尚未判決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自無從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移送至管轄法院民事庭可言,要甚明灼。

三、經查,相對人即被告林炳盛固因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後段過失致重傷害罪嫌,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現由本院審理在案,惟刑事程序迄今尚未審結,此業據核閱相關卷證無誤,則聲請人於刑事判決有罪與否尚無定論前,即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裁移至本院民事庭,依前開說明,核屬無據,應予駁回。至聲請人所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58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42號會議結論,主張刑事程序尚未終結前,依法並非不能以裁定移送民事庭云云;惟上開法律座談會內容,係指刑事庭於刑事程序未終結前「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裁移至民事庭時,民事庭應如何處理,此由研討結論認為「裁定縱有瑕疵、並非當然無效,該附帶民事訴訟既已移送民事庭,民事庭自應為實體判決」等語即明,自難比附援引,附此說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游欣怡

書記官 詹家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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