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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64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王瀅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164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何俊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4 月13日105 年度易字第164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俊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何俊龍(下稱上訴人)因不服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64 號判決,於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06 年4 月28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泛稱不服判決,理由後補等語,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瀅婷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64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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