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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93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游欣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39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鍾文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6 月30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5年8 月10日裁定命於7 日內補正而未補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於民國105 年7 月7 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雖於同月15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以上分別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在卷可稽。經本院於同年8 月1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被告已於同年8 月15日收受上開命補正裁定,亦有該裁定及其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但其至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家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93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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