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39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39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鍾文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 年6 月30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5年8 月10日裁定命於7 日內補正而未補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係於民國105 年7 月7 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雖於同月15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以上分別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在卷可稽。經本院於同年8 月1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被告已於同年8 月15日收受上開命補正裁定,亦有該裁定及其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但其至今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