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48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柳章峰柳章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易字第483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俊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477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14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2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黃俊峯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貳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黃俊峯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88年11月19日執行完畢出所,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毒偵緝字第82號、88年度毒偵緝字第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上開觀察、勒戒無法收其實效,黃俊峯於該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復有下列施用毒品之犯行: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改送強制戒治,於90年2 月13日期滿。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0年7 月31日以90年度易字第19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於90年8 月20日確定。黃俊峯仍未戒除毒癮,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3 年3 月28日以103 年度易字第1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於103 年4 月29日確定,入監服刑後,於104 年8 月25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黃俊峯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4 月8 日上午7 時許,在其苗栗縣竹南鎮○○里0 鄰○○路000 號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未扣案)內,用打火機(未扣案)點火燒烤吸取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員警,於105 年4 月8 日晚上7 時35分許,在苗栗縣竹南鎮○○路0 段00巷00號前,見黃俊峯行跡可疑加以攔查,黃俊峯在警方尚未發覺前,主動將身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21公克)交給警方查扣而自首,警方將黃俊峯帶回派出所調查,並對其採尿送驗結果,其尿液確呈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書記官 黃雅琦

檢察官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483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