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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自字第2號

誣告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楊清益林卉聆魏正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自字第2號

上訴人
即自訴人
李震華

上列上訴人即自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7日105 年度自字第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震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民國106 年12月27日105 年度自字第2 號第一審判決正本於107 年1 月4 日送達上訴人即自訴人(下稱自訴人)住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在卷。是自訴人之上訴期間應自送達之翌日即107 年1 月5 日起算10日,並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規定,加計在途期間2 日,上訴期間至107年1 月16日屆滿。自訴人於上訴期間內之107 年1 月16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刑事聲明上訴狀僅泛稱:先行聲明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未敘述具體理由,且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迄未補提理由書。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魏正杰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自字第2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