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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3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楊清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苗簡字第31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慈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慈云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 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引用之。

二、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楊清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衍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89號
    被      告  張慈云  女  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銅鑼鄉○○村0鄰○○00號
                        居苗栗縣苗栗市○○里00鄰○○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慈云基於施用第二級甲基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
    4年4月9日1時許,在苗栗縣苗栗市○○里00鄰○○0號當時
    之居所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7時
    許,在上開居所為警搜索,經其同意為警採尿送驗而查悉上
    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慈云於本署偵查中供承不諱,復
    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於104年4月22日出具之
    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104F072)、苗栗縣警察局偵辦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尿液鑑驗代碼對照表各1紙附卷
    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白  勝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  咨  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苗簡字第31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