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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羅永安賴映岑郭世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7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魏建文
選任辯護人
陳惠玲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3418號、105 年度偵字第3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建文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壹月拾肆日起撤銷羈押,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魏建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自民國105 年8 月26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自105 年11月14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 年執丁字第3711號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因他案在監執行中,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永安

法 官 賴映岑

法 官 郭世顏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57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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