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2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8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葉家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家康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及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葉家康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罪,業據被告供述部分犯行在卷,並有相關證人之證述及證據資料可佐,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涉犯多次詐欺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於民國105 年12月2 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將屆,本案於106 年2 月22日訊問後,認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於所涉詐欺等犯行均已全部坦承,且有卷內證據資料在卷可佐,而被告所涉犯行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故前開羈押原因至今仍未消失而繼續存在,參酌全案尚未宣判、確定,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3 月2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