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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柳章峰魏正杰許蓓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盧麒文
選任辯護人
林永瀚律師
選任辯護人
葉芷彤律師
被告
黃國龍
選任辯護人
李添興律師

      葉柏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盧麒文、黃國龍均自民國壹佰零陸年參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盧麒文、黃國龍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 年8 月4 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3 月4 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許蓓雯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