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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上字第2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魏宏安王瀅婷許文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簡上字第2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永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12月29日105 年度苗交簡字第1387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5 年度撤緩偵字第175 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許文棋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上字第2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