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上字第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簡上字第2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永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12月29日105 年度苗交簡字第1387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5 年度撤緩偵字第175 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簡上字第2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5 年12月29日105 年度苗交簡字第1387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5 年度撤緩偵字第175 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