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魏宏安魏宏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6年度訴字第294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柏宇 (另案在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546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8 月11日上午9 時30分許,在本院第4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賴傳洧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柏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捌零柒公克)沒收銷燬,注射針筒壹支、吸管刮勺壹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陳柏宇知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3 月22日19時許,在苗栗縣苗栗市北苗大旅館,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未扣案、已丟棄,於日常生活中容易再取得,無犯罪預防必要,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內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同日20時許在上址,以將海洛因摻水置入針筒注射身體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106 年3 月23日12時15分許,在苗栗縣苗栗市西勢美北8 號警方搜索他人時在場,其主動供出前開未發覺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而自首,並提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餘淨重0.0807公克)、注射針筒1 支、吸管刮勺1 支為警扣案。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本判決除有下列情形外,不得上訴:(一)於本院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權利之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二)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三)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 審案件。(四)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五)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六)協商判決所科之刑,非屬宣告緩刑之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五、如不服本件判決,而有前項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者,得自收受本判決筆錄正本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 審法院(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魏宏安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法 官 魏宏安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4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