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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589 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陳雅菡王瀅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 年度訴字第589 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宥成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宥成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魏宏安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王瀅婷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年度訴字第589 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