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6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67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具保人
- 張家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即受刑人張家棟(下稱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其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故被告若因他案受羈押、在監執行或經緝獲歸案,即不得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17號、100 年度台非字第100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業於民國107 年3 月9 日因案執行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出入監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以受刑人逃匿為由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聲請人本件沒入保證金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