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4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48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弘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弘杰於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里00鄰○○○街0 弄00號。
理由
一、被告陳弘杰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規定,自民國107 年11月14日起予以羈押在案。茲審酌本案業已辯論終結並已於107 年12月25日宣判,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得於提出新臺幣2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里00鄰○○○街0 弄00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 項、第5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