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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54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魏宏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954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梁民金

具 保 人 邱清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邱清揚因受刑人即被告梁民金(下稱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其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故被告若因他案受羈押、在監執行或經緝獲歸案,即不得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17號、100 年度台非字第100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業於民國107 年7 月26日因案羈押在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以受刑人逃匿為由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聲請人本件沒入保證金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宏安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954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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