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簡字第2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苗簡字第20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孟偉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60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孟偉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部分補充記載「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社區管理規約、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各1 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本應秉持理性處事,竟以上開言詞公然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人格;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雙方未能達成和解及告訴人之意見(見本院卷附意見調查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