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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2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羅貞元郭世顏紀雅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2號

                 (107年度附民字第45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宇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與該院107 年度訴字第513 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 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並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洪宇駿因另觸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等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33348 號案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為107 年度訴字第513 號(下稱「該案」)且迄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可按,是本件被告被訴之同質罪名與「該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被告亦具狀聲請移轉管轄與該案合併審判,茲已徵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承審股別:捷股)之同意,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為憑,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 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書記官 陳信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2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