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4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義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12月19日107 年度訴字第445 號、第50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義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王義閎(下稱上訴人)因不服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445 號、第506 號,於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08 年1 月14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泛稱不服判決,理由後補等語,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