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6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訴字第468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進發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1221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22日下午4 時30分許,在本院第3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進發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陳進發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4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10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2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8 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1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8 月確定,嗣經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為5 年5 月,入監執行後,於民國101 年7 月30日假釋出監,嗣假釋經撤銷入監執行殘刑1 年1 月25日,於103 年7 月18日執行完畢(成立累犯)。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7 年4 月13日10時20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其苗栗縣○○鎮○○里0 鄰○○00號住處,以針筒(未扣案)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 年4 月13日10時20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上址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未扣案)內加熱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另案遭通緝,於107 年4 月13日8 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南屯區文心路1 段與公益路2 段路口,為警緝獲後,警方徵得其同意後對其採尿送驗,因其尿液呈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及海洛因之代謝物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