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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4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紀雅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48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弘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弘杰於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里00鄰○○○街0 弄00號。

理由

一、被告陳弘杰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之規定,自民國107 年11月14日起予以羈押在案。茲審酌本案業已辯論終結並已於107 年12月25日宣判,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得於提出新臺幣2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里00鄰○○○街0 弄00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 項、第5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紀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48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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