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37號
- 原告
- 吳嫣然
- 送達代收人
- 吳奎新
- 被告
- 姚月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姚月鳳所涉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 月22日判決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本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本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之訴,在訴訟過程中並未支出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命當事人為訴訟費用之負擔,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