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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1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魏正杰魏正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易字第215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立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7 年度偵字第6385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30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童琬玲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羅立翔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壹包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羅立翔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11月14日下午9 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超級巨星自助式KTV 前,以新臺幣2 萬5 千元之對價,購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重量約25公克)而持有之。嗣於同年月16日凌晨3 時10分許,在苗栗縣○○市○○路000 號前為警盤查,於上開犯行未經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人員發覺前,主動供出並交付上開購得(已施用部分)之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純質淨重共計22.3799 公克)予警方扣案,自首而接受裁判,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 項。

四、附記事項:

㈠被告羅立翔為警盤查時,主動向警方供出本案犯行並交出毒品,自首而接受裁判乙節,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6385號卷,下稱偵卷,第51頁),符合自首之要件。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白色結晶1 包,經鑑驗結果係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且純質淨重逾20公克以上(22.3799 公克)乙節,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80100315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93頁)。

㈢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考量其前科狀況,並符合自首,合意內容為: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沒收沒收乙節,有準備程序筆錄、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協商進行單暨程序記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第39頁)。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七、本案經檢察官劉偉誠提起公訴,檢察官呂秉炎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魏正杰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巫 穎

法 官 魏正杰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扣案物          │數量            │驗前淨重    │純質淨重    │驗餘淨重    │
├────────┼────────┼──────┼──────┼──────┤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含包裝袋)│22.6060 公克│22.3799 公克│21.8510 公克│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215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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