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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紀雅惠紀雅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訴字第408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祺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706 號、第109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再由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進行,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22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黃巧旻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林祺振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林祺振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下稱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5 月18日晚上11時許,在苗栗縣○○市○○里○○街00號,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8 年5 月20日上午6 時10分許,因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苗栗縣○○市○○里○○街00號執行搜索,發現林祺振同在現場,經其同意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現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四、本判決除有下列情形外,不得上訴:(一)於本院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權利之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二)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三)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 審案件。(四)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五)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六)協商判決所科之刑,非屬宣告緩刑之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審判長法 官 紀雅惠

           書記官 陳信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審判長法 官 紀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8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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