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訴字第408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祺振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706 號、第109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再由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進行,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22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黃巧旻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林祺振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林祺振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下稱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5 月18日晚上11時許,在苗栗縣○○市○○里○○街00號,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8 年5 月20日上午6 時10分許,因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苗栗縣○○市○○里○○街00號執行搜索,發現林祺振同在現場,經其同意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現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