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1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原訴字第16號
108年度訴字第48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文河
- 指定辯護人
- 鄭晃奇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108 年度原訴字第16號、108年度訴字第48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以108 年度原訴字第16號、108 年度訴字第486 號刑事判決在案,上開判決已於108年12月11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上訴人復於上訴期間內之108 年12月18日具狀聲明上訴,惟所提出之刑事上訴狀內僅泛稱就原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