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62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627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明賢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年度偵字第28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明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7 年6 月18日6 時許,在苗栗縣後龍鎮砂崙湖73之53號前,見葉國志所使用,為其妻林姵汝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已發還葉國志)鑰匙插在鑰匙孔,以該鑰匙發動本案機車後,騎乘離去;嗣於同月19日8 時許,被告陳明賢騎乘本案機車前往被告方文成(另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2月確定)位於苗栗縣○○鎮○○街00○0 號住處聊天,被告方文成明知本案機車係被告陳明賢所竊取,竟基於收受贓物之犯意,於當日9 時許,在其上開住處旁巷口加以收受後,騎乘本案機車前往苗栗縣○○市○○路000 號福爾摩沙台亞加油站,並將本案機車停放於該加油站。嗣經葉國志察覺本案機車失竊,報警循線查獲,始悉上情。因認被告陳明賢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前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後,被告陳明賢業於108 年10月27日死亡,有被告陳明賢個人戶籍資料1 份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淑香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