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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21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魏正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21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即受刑人
兼具保人
林瑞峯

上列被告即受刑人兼具保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8 年度執聲沒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兼具保人林瑞峯(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即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檢)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 萬元,由受刑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釋放受刑人,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故被告若因他案受羈押、在監執行或經緝獲歸案,即不得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17號、100 年度台非字第100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2 萬元,由受刑人繳納後,已釋放受刑人,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3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並移送苗檢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復經聲請人以108 年度執字第1212號傳喚受刑人應於民國108 年5 月9 日上午10時許到案執行,因不獲會晤受刑人,依法將執行傳票及追保函均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而皆合法送達,嗣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並經拘提無著等情,有苗檢108 年度執字第1212號執行傳票送達證書、108 年4 月17日苗檢鑫乙108 執1212字第1080008785號函暨追保函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影本在卷可稽。

㈡惟受刑人業於108 年8 月6 日起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行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得以受刑人逃匿為由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併沒入實收利息。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21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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