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苗簡字第28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苗簡字第287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翔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08 年4 月9 日所為108 年度訴字第78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祥宇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9 日以108 年度訴字第78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因被告所涉如起訴書所記載之偽造文書等犯行,本院認尚有疑義,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應改行通常訴訟程序,爰撤銷上開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