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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3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林卉聆陳雅菡魏正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金和
選任辯護人
李國源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10月28日108 年度訴字第18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金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金和(下稱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8日以108 年度訴字第183 號判決後,判決書於109 年11月4 日為上訴人收受而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期間應自送達之翌日即109 年11月5 日起算20日,並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規定,加計在途期間2 日,至109 年11月26日(星期四)屆滿。上訴人於109 年11月5 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刑事聲明上訴狀僅泛稱:「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並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巷規定,於20日內補呈上訴理由」等語,未敘述具體理由,且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迄未補提理由書。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魏正杰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3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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