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1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何家宇
具 保 人 何明員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明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何家宇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責付其父何明員,並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 千元,由具保人何明員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訊問筆錄、刑事被告責付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份在卷為憑(107 年度少連偵字第76號卷第131 至139 頁)。
三、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命警拘提未獲,有本院送達證書、報到單及司法警察拘提報告等在卷可參(本院卷第41、93、103 、191 、197 、203 至209 頁)。復經通知具保人何明員偕同被告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到庭,然具保人及被告均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報到單在卷為憑(本院卷第238 、251 、261 頁)。而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紙在卷可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無訛。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