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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選訴字第5號

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陳茂榮許蓓雯柳章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選訴字第5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湯秉國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選偵字第25號、第35號、第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湯秉國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陳漢志為民國107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苗栗縣通霄鎮長候選人,於107 年5 月間,接受其競選服務處副主任吳展堂所提:由陳漢志免費提供載運通霄地區喪宅親友往返火葬場之勞務,以爭取選民支持之建議,陳漢志允諾後,遂與吳展堂、陳威劭(為競選服務處副主任)、陳志豪、何宥諄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自同年5 月間起,由陳漢志提供車身塗裝、黏貼「通霄鎮長候選人陳漢志鞠躬」、「顧子弟拼經濟再造通霄」等字樣,及有陳漢志夫婦2 人懇請支持之肖像,車牌號碼為966-V6號之中型巴士,吳展堂、陳威劭則負責主動、被動接受喪宅聯繫有無此等需求,喪家如允為接受,即於喪宅公祭當日上午,遣陳志豪或何宥諄1 人駕駛該中型巴士前往喪宅附近等候,待公祭結束,即載運喪家親友數人至數十餘人不等前往臺中、後龍地區之火葬場處理遺體火化事宜,吳展堂或陳威劭1 人擔任隨車人員(此勞務價值約為新臺幣【下同】3 千元),期間陳漢志競選服務團隊人員均穿著印有「通霄鎮長候選人陳漢志鞠躬」字樣之背心,以此方式向與死者同戶籍、公祭所在住宅親友、死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一等親之卑親屬設籍通霄鎮者行賄,並交付上開不正利益尋求喪宅內之投票權人吳明科、湯秉國、繆兆峰、莊錦華(由檢察官另為職權不起訴處分)、蘇信良(由檢察官另為職權不起訴處分)、吳榮祥(由檢察官另為職權不起訴處分)、巫延慶、湯建二、李佳峰、曾仁章(上4 人由檢察官另案偵辦)等人於該次通霄鎮長選舉投票支持陳漢志,渠等並基於收受不正利益為一定投票行使之犯意而收受之,同時亦預備行賄喪宅內其他投票權人莊錦富、莊錦成、吳明俊、黃朝宗、顏萌輝、湯秉民、吳榮坤及吳榮發(以上均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等人。因認被告湯秉國涉犯刑法第143 條第1 項之投票受賄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湯秉國業於民國108 年10月27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偉誠提起公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許蓓雯

法 官 柳章峰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選訴字第5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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