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游志宏
- 選任辯護人
- 江燕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月1 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附表一編號1 主文欄之「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貳年拾月」,應更正為「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原本錯誤,固不得以裁定更正,如係正本誤繕致與原本所載不符,又僅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447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附表一編號1 主文欄之「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正本誤繕為「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貳年拾月」,顯屬正本文字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