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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號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林卉聆魏正杰陳雅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游志宏
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月1 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附表一編號1 主文欄之「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貳年拾月」,應更正為「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原本錯誤,固不得以裁定更正,如係正本誤繕致與原本所載不符,又僅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得以裁定更正之,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447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附表一編號1 主文欄之「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正本誤繕為「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貳年拾月」,顯屬正本文字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陳雅菡

書記官 魏美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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