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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85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林卉聆魏正杰林信宇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鄒慧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7日所為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鄒慧君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7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為前揭裁定後,認本案有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之事由,爰裁定撤銷上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林信宇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858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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