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紹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7 月8 日109 年度訴字第15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紹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紹瑋(下稱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8 日以109 年度訴字第150 號判決後,因郵務機構在上訴人住所不獲會晤本人,依法於同年月14日將判決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外婆黃劉菊妹而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期間應自送達之翌日即109 年7 月15日起算20日,並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規定,加計在途期間2 日,至同年8 月5 日(星期三)屆滿。上訴人於109 年8月4 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刑事聲明上訴狀僅泛稱:於法定期間內內聲明上訴,至其餘上訴理由容後補陳等語,未敘述具體理由,且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迄未補提理由書。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