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74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74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廸偉
- 選任辯護人
- 楊明勳律師
姚智瀚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廸偉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拾壹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
理由
上列被告黃廸偉因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2 項、第150 條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9 年8 月7 日訊問後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非予延長羈押,難以進行追訴、審判及執行,應自109 年11月7 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受授物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