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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刑補字第4號

刑事補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王瀅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決定書        109年度刑補字第4號

請 求 人 劉傳文

上列請求人請求刑事補償事件,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

請求駁回。

理由

一、請求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補償之標的。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五、管轄機關。六、年、月、日。」「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請求人甲○○具狀向本院請求刑事補償,其書狀未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顯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前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民國109年6月22日送達請求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請求人迄未提供相關資料,從而,請求人逾期迄未補正,爰逕以決定駁回其請求。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決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書,應於收受決定書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由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聲請覆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瀅婷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刑補字第4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刑事補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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