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858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鄒慧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7日所為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2 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鄒慧君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7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為前揭裁定後,認本案有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之事由,爰裁定撤銷上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