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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1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羅貞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洪雲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8 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3293、3294、3560、360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及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洪雲基收受本院判決正本後,雖於民國109 年9 月3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9 年10月6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109 年10月25日送達被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證,然被告至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貞元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1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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