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01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雲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8 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3293、3294、3560、360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及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洪雲基收受本院判決正本後,雖於民國109 年9 月3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9 年10月6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109 年10月25日送達被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證,然被告至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理由。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