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5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詹子龍
- 選任辯護人
- 王品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施行後,最高法院業以109 年度台上字第3098號判決,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之適用範圍闡釋法律見解,是本案自有參酌該法律見解判斷、認定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5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施行後,最高法院業以109 年度台上字第3098號判決,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之適用範圍闡釋法律見解,是本案自有參酌該法律見解判斷、認定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