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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羅貞元郭世顏紀雅惠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5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詹子龍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施行後,最高法院業以109 年度台上字第3098號判決,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之適用範圍闡釋法律見解,是本案自有參酌該法律見解判斷、認定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5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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