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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22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陳茂榮柳章峰高御庭

原告
黃新春
被告
張智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苗簡字第309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高御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22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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