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7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奕凱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97號),聲明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197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已於民國110年11月9日依法送達上訴人住所,並由上訴人之同居人張平妹收受,上訴人雖於110年11月27日向本院具狀提起上訴,惟其書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嗣經本院於110年12月23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該裁定於110年12月28日送達上訴人之上開住所,並由上訴人之同居人張平妹收受,而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法應予駁回上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