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原簡字第8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紀雅惠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芎彩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0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芎彩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補充外,其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㈠犯罪事實一第7列「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應補充
    為「1次」。
 ㈡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
    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 2
    項定有明文。被告芎彩玲(下稱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
    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5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2月8
    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號、第2號、第3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
    1號、第2號、第3號、第4號、第5號、第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為憑。被
    告既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
    級毒品案件,應依法論科。
 ㈢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
    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未能體悟毒品對
    自身造成之傷害及社會之負擔,再次施用毒品,實有不該,
    惟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
    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兼衡被
    告於警詢時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無業之經濟狀況,暨
    犯罪後於警詢時原否認犯行,於偵詢時坦承之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
    ,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蕭慶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082號
  被   告 芎彩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芎彩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2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
    。其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
    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4月16日11時25分許,為警採尿時
    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苗栗縣頭份市某友人住處,以將甲
    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點火燒烤後,再以口、鼻吸取煙霧之
    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113年4月16日11
    時25分許,經員警通知到場採尿送檢驗,檢驗結果呈現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芎彩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中
    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出具之尿液檢驗報
    告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份在卷可佐
    ,被告所涉上開犯嫌可堪認定。
二、核被告芎彩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檢 察 官   蕭慶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鄭光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原簡字第82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